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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受理学生申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对学生行政处分、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通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校受理学生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者,受理申诉机构应要求学生在两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的申诉行为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秩序。

  第十一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旦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再次缓办。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应当确定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并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下列书面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使用依据错误、存在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情况或者处理程序明显不当的,向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若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对原处理决定作出变更或进行重新处理的,学生受处理时间应与原处理决定一致。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还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受理申诉机关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将书面复查结论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通告。

  第四章 关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校办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学校相应分管的负责人担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如下:

  (一)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会议内容应当进行笔录,并由召集人和记录员签名。 询问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案由;

  (二)召集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其他情况;

  (三)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会议的过程;

  (五)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应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